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金錢
翁美珍
翁阿錦
林曾玉梅
章可芸
吳錦梅
邱怡潔
吳金玫即仟薏晶企業社
郭紅櫻
陳睿軒
廖盈凱
李琍如
胡淇程
林哲玄
楊春香
宋萬富
丁金葉
胡淇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錢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美珍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阿錦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曾玉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章可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錦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怡潔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玫即仟薏晶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壹佰壹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紅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睿軒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盈凱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琍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淇程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哲玄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春香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萬富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金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淇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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