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66號
TPDV,102,司促,9466,2013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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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金錢
      翁美珍
      翁阿錦
      林曾玉梅
      章可芸
      吳錦梅
      邱怡潔
      吳金玫即仟薏晶企業社
      郭紅櫻
      陳睿軒
      廖盈凱
      李琍如
      胡淇程
      林哲玄
      楊春香
      宋萬富
      丁金葉
      胡淇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錢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美珍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阿錦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曾玉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章可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錦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怡潔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玫即仟薏晶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壹佰壹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紅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睿軒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盈凱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琍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淇程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哲玄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春香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萬富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金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淇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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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