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素晴
彭永泰
彭煒玲
彭學樑
張素晴即宏達鴻企業社
陳世玉
許乃元
李韻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素晴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永泰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煒玲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學樑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素晴即宏達鴻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世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乃元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韻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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