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08號
TPDV,102,司促,9408,201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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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素晴
      彭永泰
      彭煒玲
      彭學樑
      張素晴即宏達鴻企業社
      陳世玉
      許乃元
      李韻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素晴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永泰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煒玲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學樑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素晴即宏達鴻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世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乃元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韻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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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