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297號
TPDV,102,司促,9297,201307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寶珠
      陳玟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寶珠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玟陵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