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232號
TPDV,102,司促,9232,2013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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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春子
      王添明
      官鳳嬌
      吳俊賢即安誼企業社
      阮碧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春子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添明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官鳳嬌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俊賢即安誼企業社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碧柳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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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