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970號
TPDV,102,司促,18970,2013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吳菊蓮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
  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
  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