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962號
TPDV,102,司促,18962,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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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同上
代 理 人 沈泰昌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蘭英(即歐昭銘之繼承人)、歐昭貴(即
歐昭銘之繼承人)、歐昭崑(即歐昭銘之繼承人)歐瓊姿(即
歐昭銘之繼承人)、王歐瓊雲(即歐昭銘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趙蘭英(即歐昭銘之繼承人)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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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