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清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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