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947號
TPDV,102,司促,18947,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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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清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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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