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872號
TPDV,102,司促,18872,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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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 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凌大賢
      凌莊賢
      凌瑞賢
一、債務人凌大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捌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凌莊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凌瑞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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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