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 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凌大賢
凌莊賢
凌瑞賢
一、債務人凌大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捌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凌莊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凌瑞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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