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仟伍佰貳拾陸萬零捌佰伍
拾捌元肆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美元15│臺灣海陸運│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02│
│ │260000│輸股份有限│月15日起 │ │51 │
│ │元 │公司、蘇信│ │ │ │
│ │ │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美元15│臺灣海陸運│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0000│輸股份有限│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蘇信│ │ │百分之十,逾期│
│ │ │吉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768號)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美金(下同)15,260,858.42 元及
以15,260,000元為本金自民國102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0251計付之利息暨自102 年5 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
二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案外人A HANDY CORPORATION 前邀同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
限公司、蘇信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貸美金18,200,000
元 ,現因相對人未如期還本,依貸款契約第9 章第1 項第
(e )款,聲請人得主張全部債務到期並得請求清償之。經
聲請人發存證信函主張到期,本金迄今仍有美金15,260,000
元未獲清償。而依原貸款契約之約定,利息利率條件為3M L
IBOR+1.75%,如違約時另加計年息2%之違約息,並有違約金
之計算,截至102 年5 月14日視為到期日尚積欠利息及違約
金合計美金15,260,858.42 元。
二、又依連帶保證書第1 條,保證人即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蘇信吉就其所保證主債務人與銀行(即聲請人)間因貸
款文件所發生之一切債務,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即應與案
外人A HANDY CORPORATION 負連帶清償責任。另依前述違約
時聲請人得再加計年息2%計算違約息及違約金如「請求之標
的及數量」欄所示之計算方式,現利率3M LIBOR+1.75%為2.
0251% ,再加2%即為4.0251%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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