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711號
TPDV,102,司促,18711,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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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恆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家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查王家明非支票(票號:CB104007)之發票人,請釋明對其
  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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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