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余恆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家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二、查王家明非支票(票號:CB104007)之發票人,請釋明對其 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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