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89年度,15號
TPBA,89,簡,15,2001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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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
五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漏載被告訴訟代理人丁○○丙○○,應予更正補充。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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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