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698號
TPDV,102,司促,18698,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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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瑞媛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吳俊彥  住同上
      吳俊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秀香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丕澤業已死亡,
  經查該公司現無董事或股東得行使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條規定,應查報受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地址,
  並提出選任之法院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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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