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瑞媛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吳俊彥 住同上
吳俊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秀香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丕澤業已死亡,
經查該公司現無董事或股東得行使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條規定,應查報受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地址,
並提出選任之法院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