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晟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夢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壹佰陸拾捌萬零叁佰
叁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零肆佰玖拾萬貳仟柒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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