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孝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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