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462號
TPDV,102,司促,18462,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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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孝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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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