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439號
TPDV,102,司促,18439,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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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四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439號)
  緣相對人吳嘉菁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9725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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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