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千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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