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371號
TPDV,102,司促,18371,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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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千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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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