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0年度,550號
TPEV,90,店簡,550,200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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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王傳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
     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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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