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