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246號
TPDV,102,司促,18246,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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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及2樓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麗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大瑩(原名林春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3 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
  令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
  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應表明當事人間之契約種類,如係卡債
  ,並陳明何時核卡?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即
  何時屆期未清償)?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即總請求金額為何?
  而總請求金額應分別陳明其本金金額,若有諸如已結算之利
  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附帶請求亦應具體表明該金額及其
  請求之利率、範圍(即起迄日)等情。(因上開表明均與所
  生既判力息息相關)
二、請依上開說明為原因事實之表明(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
  報)。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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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