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129號
TPDV,102,司促,18129,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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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
  命5 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 一) 債務人王曉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19日止累計98
    ,028元正未給付,其中37,056元為消費款;57,372元為
    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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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