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759號
TPDV,102,司促,17759,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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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 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伊蘭   │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6.73%   │
│  │6683元│     │月2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伊蘭   │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8.73%  │
│  │185690│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7759號)
  一、緣債務人伊蘭於93年12月9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
  (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
  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
  。)。
  二、查債務人自101年10月6日起至102年3月19日止,於特約
  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2年6月20日止,尚有198,773元之欠
  款未償還、及其中為消費帳款192,373元、利息5,900元及違
  約金500元,另消費帳款192,37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
  息給付,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
  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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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