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2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司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虞修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 自民國102 年7 月18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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