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721號
TPDV,102,司促,17721,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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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劭維(即王庭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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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