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春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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