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636號
TPDV,102,司促,17636,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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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一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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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