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593號
TPDV,102,司促,17593,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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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營業所在地為中國福建省福州市,非我國法律效力所 及之地,依上開說明,不得行督促程序,本件聲請發支付命 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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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