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原 告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凌
被 告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