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2976號
TPEV,90,北簡,12976,200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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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原   告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凌
  被   告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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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