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435號
TPDV,102,司促,17435,201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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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大慧即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之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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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