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葉大慧即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之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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