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鄭安妮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6樓
鄭欣榮 住同上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鄭炎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頌恩華廈管理委員會、張茂榮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頌恩華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即應送達處所。
二、陳明相對人頌恩華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究係新臺幣10,800元抑或353,200元或
其他金額?)
四、陳明相對人張茂榮之住所及對張茂榮個人請求大樓管理費之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