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崇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義卡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洪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費敬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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