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240號
TPDV,102,司促,17240,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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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克斯創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鎮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爾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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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克斯創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