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榮雄
王翠英
一、債務人王榮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
榮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翠英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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