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118號
TPDV,102,司促,17118,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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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榮雄
      王翠英
一、債務人王榮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
  榮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翠英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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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