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BAGYEN ALMA INLO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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