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065號
TPDV,102,司促,17065,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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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麗麗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泰利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李景元  住同上
      李亭言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泰利李景元李亭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之確實人數及姓名、地址。
二、陳明請求原因事實、各筆請求金額及總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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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