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麗麗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泰利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李景元 住同上
李亭言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泰利、李景元、李亭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之確實人數及姓名、地址。
二、陳明請求原因事實、各筆請求金額及總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