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聶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
(一)債務人聶正傑於民國101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07月09日止累計459,142元正未給付,其中437,844元為
本金;20,01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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