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930號
TPDV,102,司促,16930,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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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5,00
  0 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55,528元,復請求
  自民國96年9 月4 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定之違
  約金收取上限。是關於違約金請求,逾約定收取上限5,000
  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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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