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894號
TPDV,102,司促,16894,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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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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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