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78號
TPDV,102,司促,16678,201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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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正強即正泰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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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