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正泰商行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法定代理人 黃正強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泰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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