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78號
TPDV,102,司促,16678,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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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商行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正強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泰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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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