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瑜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瑜瑄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86327 │0000000000│03月 26日 │ │六八 │
│ │元 │1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瑜瑄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2年 0│
│ │86327 │0000000000│04月 25日 │ │4月 25日 起至 │
│ │元 │1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9元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6640號)
緣相對人陳瑜瑄於民國98年5 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
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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