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宥成
曾議葶
許善果
黃炳瑞
陳品妤
陳姿燁
溫聰妹
張美蘭
陳雀蘭
鍾久重
洪 蜜
呂明芝
賴中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宥成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議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善果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炳瑞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妤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姿燁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聰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美蘭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雀蘭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久重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 蜜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明芝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中和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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