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32號
TPDV,102,司促,16432,201307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木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丙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102,000元   │88年7月21日 │
├──┼───────┼──────┤
│002 │80,000元   │88年8月10日 │
├──┼───────┼──────┤
│003 │80,000元   │88年8月20日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