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木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丙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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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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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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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000元 │88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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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0,000元 │88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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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0,000元 │88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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