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21號
TPDV,102,司促,16421,201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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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致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五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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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