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21號
TPDV,102,司促,16421,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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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致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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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