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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