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景隆
張祈宣(原名張麗梅)
施景祥
一、債務人施景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零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施景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景隆
、張祈宣(原名張麗梅)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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