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309號
TPDV,102,司促,16309,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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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零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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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