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292號
TPDV,102,司促,16292,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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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
            樓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淑郁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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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