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
樓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淑郁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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