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鄭曉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建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沛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叁角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捌仟零叁拾柒元捌角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