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212號
TPDV,102,司促,16212,201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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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鄭曉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建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沛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叁角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捌仟零叁拾柒元捌角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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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