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212號
TPDV,102,司促,16212,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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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曉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順陽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運國際有限公司賴建名初沛頤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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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