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曉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順陽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運國際有限公司、賴建名、初沛頤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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